期刊介绍
期刊导读
- 08/20关于支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08/20美国农业部发布荷兰农业生物技术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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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20伊滨经开区明拓农业:庄稼地里“技术宅”
美国农业部发布荷兰农业生物技术年度报告
荷兰农业生物技术年报摘要
编译: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农业信息与经济研究所
近日,美国农业部外国农业服务局发布了《荷兰2019年农业生物技术年度报告》。本报告介绍了荷兰农业生物技术研发、生产、贸易以及政策法规方面的情况及进展,主要内容如下:
一
植物生物技术
(一)产品研发和商业化种植
荷兰拥有世界上技术领先的植物育种机构,是全球蔬菜种子的主要生产国之一。荷兰植物育种机构支持使用创新的生物技术进行育种。但鉴于开发和批准转基因(GE)作物的规定和程序十分繁琐,荷兰植物育种公司将重点放在生物技术创新上。目前没有正在研发的转基因作物,未来五年内也没有转基因作物的上市计划。
目前,荷兰没有商业化种植任何转基因作物,在未来五年,也没有计划商业化种植转基因作物。
(二)进口
荷兰进口大量GE作物和其衍生产品,主要进口作物为大豆。荷兰不进口GE种子。
荷兰是世界第二大大豆和豆粕进口国。大豆和其衍生产品进口自美国和巴西,豆粕进口自巴西和阿根廷。这些货物中含有GE材料的部分未登记入册,估计超过总数的85%。
(三)出口
荷兰不生产GE作物或产品,因此没有国内生产的GE作物或产品可供出口。然而,荷兰将进口的GE作物和产品转运到其他欧盟成员国,并将GE材料再出口到非欧盟国家。荷兰根据欧盟法律的要求,对转运和出口的GE材料进行记录和标记。
(四)监督管理
作为欧盟成员国,荷兰实施了关于农业生物技术的协调立法。以下三个部委负责实施农业生物技术监管:
卫生、福利和体育部(VWS)-医疗和农业生物技术领域决策过程中的协调部门。VWS也是负责食品领域GE立法的中央主管部门。
基础设施和环境部(MIE)-负责实施和执行关于活的GE植物和动物(如用于实验室研究的植物和动物)的立法以及喂养试验。负责的机构是转基因生物局(BGGO)。
农业、自然和食品质量部(LNV)-负责饲料和种子领域的GE立法。与VWS一起,LNV在欧盟的转基因生物可追溯性和标签立法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LNV有两个机构负责执行有关生物技术饲料和食品的立法:荷兰食品和消费品安全局(NVWA)负责对通过荷兰港口进口的食品和饲料进行记录和实物控制;荷兰农业检查处(NAK)负责检查进口到荷兰的作物和种子。
2019年5月14日,荷兰政府向欧盟理事会农业和渔业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说明,指出鉴于创新技术的发展,有必要针对欧盟现行转基因作物和产品立法的充分性进行审查。
(五)市场研究
2019年6月3日,荷兰遗传修饰委员会(COGEM)发表了题为“公民对基因改造的看法”的报告。报告指出,基因改造能唤起许多公民对技术创新的积极感受,较少的受访者对基因改造持负面情绪和完全反对的态度。但是,民众也对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等问题可能产生的威胁和不可预见的后果表达了严重的担忧。
2019年6月13日,荷兰拉特诺研究所(Rathenau Institute)发表了《农作物基因组编辑报告》。报告提出了基因编辑立法的备选方案,并建议改进和完善当前的生物技术政策,将重点放在技术风险的差异性上。
二
动物生物技术
(一)产品研发
在荷兰,没有正在研发的转基因或克隆动物。法律禁止将生物技术应用于其他产业(如:娱乐和运动竞技产业)的动物育种,但允许用于生物医学领域。对于在农业中的应用,还没有明确的立场,但动物福利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二)商业化生产
在荷兰,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GE或克隆动物。GE动物仅为被授权在大学和医院用作医学研究的实验动物。荷兰畜牧部门和荷兰农业研究机构都没有饲养GE动物(即使是以研究为目的)。
(三)出口
由于国内不生产GE和克隆动物,荷兰不出口国内生产的GE或克隆动物或其繁殖材料。但该年度报告称,荷兰的畜牧业和乳品业很可能进口并进一步交易克隆动物的精液和胚胎,出口文件不会声明这些繁殖材料来自克隆动物。
(四)进口
目前还没有已知的GE动物进口。但该年度报告称,荷兰很有可能进口了克隆动物的精液和胚胎。目前没有这些进口产品的具体数据。
(五)法规监管
文章来源:《农业与技术》 网址: http://www.nyyjszzs.cn/zonghexinwen/2020/0820/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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